(2015)静民初字第6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滕××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6092号原告滕××。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滕××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世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