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姚惠敏、黄建军与被告于恩荣、黄凤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187号原告姚惠敏。原告黄建军。被告于恩荣。被告黄凤枝。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惠敏、黄建军与被告于恩荣、黄凤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惠敏、黄建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恩荣、黄凤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惠敏、黄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姚惠敏、黄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