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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姚惠敏、黄建军与被告于恩荣、黄凤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187号原告姚惠敏。原告黄建军。被告于恩荣。被告黄凤枝。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惠敏、黄建军与被告于恩荣、黄凤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惠敏、黄建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恩荣、黄凤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惠敏、黄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姚惠敏、黄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