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何民一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何民一初字第1134号原告:郭某甲。法定代理人:郭某乙。委托代理人:闫瑞梅、徐亚男,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明亮,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刘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减半收取100元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由晨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