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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钟惠金与傅金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惠金,傅金洪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900号原告钟惠金,女,汉族,1967年6月11日出生,住云浮市郁南县。被告傅金洪,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户籍地:深圳市宝安区,现住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惠金诉被告傅金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惠金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惠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惠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广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