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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立增诉被告巩紫琪、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增,巩紫琪,张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603号原告:杨立增,男,1988年5月20日生,汉族,辽宁省康平县人,个体,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巩紫琪,男,1991年1月1日生,汉族,盘锦市人,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张勇,男,1974年11月11日,汉族,盘锦市人,个体,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增诉被告巩紫琪、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任亚妮人民陪审员  张景平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