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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与周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周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9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负责人李哲勤,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缪月鑫,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周涛,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与被告周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钟学章人民陪审员  钟细姣人民陪审员  黄伟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艳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