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0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毛永喜诉被告包贺喜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2428号原告毛永喜,男,1978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政府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包贺西吐,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永喜诉被告包贺西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永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永喜因被告地址不明确,现无法提供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永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永喜负担。���判长董发审 判 员 温禄伟人民陪审员 高凌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