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李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65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负责人:柳彬,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黎黎,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贻娟,公司职员。被告:李守梅,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诉被告李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守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守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姜丽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