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西安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陕西亿华冶金有限公司、陕西华亿嘉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陕西亿华冶金有限公司,陕西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晓华,史嘉茜,梁雅玲,马全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30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亿华冶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史晓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史嘉茜,女,汉族。被执行人梁雅玲,女,汉族。被执行人马全魁,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亿华冶金有限公司、陕西华亿嘉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陕证执字第124号,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76666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1304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梦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