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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钱英凤与黄平芳、周连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英凤,黄平芳,周连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075号原告:钱英凤。被告:黄平芳。被告:周连启。原告钱英凤为与被告黄平芳、周连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英凤、被告周连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平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黄平芳、周连启系夫妻关系。被告黄平芳因资金周转之需分别于2014年4月27日、2014年5月5日、2014年6月12日、2014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000元、30000元、50000元,共计借款120000元,以上四笔借款均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均由被告黄平芳出具了借条。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平芳、周连启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平芳、周连启立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6300元。被告周连启答辩称:被告周连启对于借款不知情。被告周连启与被告黄平芳已经离婚,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黄平芳的借款系用于赌博,借款与被告周连启无关,被告周连启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原件4份、2014年11月30日银行取款30000元凭证1份,拟证明被告黄平芳于2014年4月27日、2014年5月5日、2014年6月12日、2014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000元、30000元、50000元,共计借款120000元,以上四笔借款均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经质证,被告周连启认为其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各1份、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拟证明两被告于1997年4月8日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12月15日离婚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周连启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黄平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过审理原告提供的4份借条,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2014年11月30日的借条借款数额有涂改,从借条上可看出系由“3”涂改为“5”,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与银行取款凭条30000元可互相印证,故本院确认借款数额为100000元。被告周连启认为借款系用于赌博,原告对此有异议,被告周连启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周连启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黄平芳借款后,在原告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理应及时归还,至今未还,显属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被告黄平芳、周连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周连启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属被告黄平芳的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此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周连启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平芳、周连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钱英凤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6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6元,由被告黄平芳、周连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26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朱健政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