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艾月林与淮安市雅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0467号申请执行人艾月林,男,汉族,1957年8月21日生。被执行人淮安市雅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格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祥,系该公司董事长。艾月林与雅格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淮开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雅格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艾月林工程款664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7月15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案件受理费10440元,保全费19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990元,由雅格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目前已执行到被执行人雅格公司执行款190830元,另外已查封被执行人雅格公司名下车辆一部,因车辆无法查找下落暂时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执行到部分执行款,除已被本院查封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外���被执行人雅格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开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蓉审 判 员 王海忠代理审判员 伏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