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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景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邓某某,女,生于1970年4月11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委托代理人董尚太,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委托代理人汪敏,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鲍 徐代理审判员  马小宇人民陪审员  李朝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简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