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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先琼与江开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琼,江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738号申请执行人:王先琼,女,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江开林,男,汉族,1971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先琼与被执行人江开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江开林赔偿款10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六裕民一初字第018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武审判员 林  芳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