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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385号原告杨某。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岳忠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山月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