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王晓兵申请执行矫华田、芦传真、李继武、王建军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晓兵,矫华田,芦传真,李继武,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第71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兵。被执行人矫华田。被执行人芦传真被执行人李继武被执行人王建军。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王晓兵申请执行矫华田、芦传真、李继武、王建军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71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