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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埠民诉保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兵与李祖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埠民诉保字第00035-1号申请人刘兵。被申请人李祖立。申请人刘兵与被申请人李祖立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兵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祖立所有的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李祖立所有的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