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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新文诉于新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文,于新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956号原告陈新文,男,47岁。被告于新义,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文诉被告于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文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于新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新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120.4元,由原告陈新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雪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