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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乐民初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乐昌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丁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昌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丁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乐民初第179号原告:乐昌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娄晶亮。被告:黄丁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昌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丁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昌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以其与被告黄丁旺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昌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昌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87.11元,按撤诉结案实收5743.56元由原告乐昌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强审 判 员  张友荣代理审判员  曾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