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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文与覃香娇覃香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覃香娇覃香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323-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被执行人覃香娇覃香娇。申请执行人李文与被执行人覃香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5年8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香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覃香娇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覃香娇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冯雪萍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文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