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兵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75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兵,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于沈阳市,身份证号码:21010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号333。曾于1990年因嫖娼被劳动教养一年,199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辩护人孔德慧,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4)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兵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兵及其辩护人孔德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田兵在沈阳市铁西区南九中路43号一头牛饭店门前,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包,被查获。所贩卖毒品被扣押,经检验,净重0.28克。2014年年末的一天,被告人田兵在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十马路路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田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袋,约重0.8克。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田兵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七马路胜利综合市场对面超市门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田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约重0.8克。2015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田兵在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十马路路口,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田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约重0.8克。2015年3月末的一天,被告人田兵在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40号楼下,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田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约重0.8克。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田兵在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40号楼下,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田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约重0.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天硕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照片、银行账户明细、被告人田兵身份证明材料、证人张某某、宁某、刘某、田某某、李某证言、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指认现场、被告人田兵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兵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交纳罚金,故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对辩护人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晓满审 判 员 黄雪梅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鸿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