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马萄与单龙、马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萄,单龙,马青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马萄,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西吉县。被告单龙,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告马青龙,男,1983年7月1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西吉县。原告马萄诉被告单龙、马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9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龙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青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萄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20日,被告单龙以无钱给人还帐为由在原告处借款18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四月十日前偿还现金10000元,剩余借款之后四个月内还清,若违约将以银行0.02元利息起计”,且由被告马青龙居中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便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18000元及利息36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据原件1份,欲证明2013年3月20日由被告马青龙居中担保,被告单龙在原告处借现金18000元,并约定同年4月10日前偿还10000元,其余借款在之后四个月之内还清,若违约按银行0.02元计算利息的事实。被告单龙对上述证据质证后认为,该借据属实,但该借据是在原告威胁的情况下写的。被告单龙辩称,我于2011年因注册公司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10000元,处于朋友关系,原告并未要求我支付借款利息,当日我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因各种原因,我只偿还原告700元,剩余9300元要求原告再宽限几天,原告也同意。2013年原告与其弟弟和两个陌生男人将我骗到中宁。到中宁后,原告与其弟弟和两个陌生男人称是法院的工作人员正等我,我与原告等人到一辆小车处,就被原告等人强行推到车里,后我的朋友赶到此地后,让原告将我放了,但遭到原告等人的拒绝。期间,原告限制我人身自由、不让我与外界联系,途中原告的弟弟及两个陌生男人拽着我的胳膊,对我进行了谩骂和殴打,并扬言将我带到山上活埋了。到了西吉县银山宾馆住下后,原告及两个陌生男人仍然限制我的人身自由。第二天,原告等人又将我强行带到固原市五指广场梦想国际KTV与担保人见面,到固原后,我因害怕原告再次殴打自己,就提出给我朋友打电话先送来1000元,后我又提出打电话给我爷爷,让我爷爷打款给原告,电话中,我爷爷要下卡号给原告打款,让原告先放了我。但事后,原告并未同意我爷爷的提议,而是将我带到包厢内,逼迫我与担保人马青龙给其写下18000元的借据并要求支付利息3600元。由于原告人多势众,加之原告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使我失去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被逼无奈,我给原告出具了18000元的借条,原告拿到借款金额为18000元借条,逃之夭夭,后我就立即拨打“110报警”(此案在固原市中山派出所有报案记录)原告逃到新疆后给我打电话称其不要求我偿还此笔借款,让我也不要追究其责任,双方算两清了。所以我也就没有给原告偿还借款8300元。现如今,原告以此条为据起诉我要求偿还此笔借款及支付借款利息3600元,违背我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所以,我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被告单龙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马青龙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法庭出示了依被告单龙申请调取的西吉县公安局吉强派出所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被告单龙报警的情况。原告马萄对上述证据经质证认为,第一、原告并没有绑架被告单龙,是原、被告约好在中宁见面的,然后原、被告从中宁坐车先到固原小吃城吃了一顿饭,回到西吉后在银山宾馆住了一晚上,第二天中午,被告单龙说带原告去他朋友处取钱,在被告马青龙处被告单龙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第二,被告单龙在原告处拿了本金10000元,另外8000元是被告答应承担原告这两年的车费及利息,被告总共偿还了原告2000元。被告单龙对法庭出示的证据经质证认为,询问笔录属实,被告一定要公安局给被告一个结果,如果结果是原告绑架被告属实,由公安局处理,如果结果是原告绑架被告不属实,被告将还原告8000元。法庭出示了依职权在西吉县公安局吉强派出所调取的被告马青龙户籍证明1份,欲证明被告马青龙的身份情况。原告马萄对上述证据经质证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据结合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部分采信;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被告马青龙的户籍证明经原告马萄质证无异议予以采信;本院依被告单龙申请在西吉县公安局吉强派出所调取的询问笔录,既没有办案人员的签字,也没有被告单龙的签字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单龙在原告马萄处借现金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2013年3月20日,由被告马青龙居中担保,被告单龙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8000元的借据,其中本金10000元,另外8000元系被告单龙承诺支付原告的车费及利息,约定同年4月10前清偿10000元,剩余借款8000元四个月内还清,若违约按银行0.02元计算利息。被告先后向原告清偿借款2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5年7月28日诉讼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还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被告单龙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青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自身合法权益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担。被告单龙出具给原告马萄的借条,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原告马萄实际出借给被告单龙现金10000元,被告先后向原告清偿借款2000元。被告马青龙与原告约定,当被告单龙不能清偿借款时,被告马青龙按照约定向原告清偿借款,故原告马萄要求被告单龙、马青龙连带清偿借款18000元及利息3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马萄借款8000元及利息3600元;二、被告马青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马青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单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单龙、马青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学文代理审判员  王宝军人民陪审员  张 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红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