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东风申请执行达州市鑫正商贸有限公司、达州市鼎晟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风,达州市鑫正商贸有限公司,达州市鼎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王东风,男,满族,生于1960年2月4日,高中文化,河北省唐山市人,个体业,住河北省遵化市。被执行人达州市鑫正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彬。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南外干道天恒欢迎G幢。被执行人达州市鼎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彬。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西晶大厦右侧世纪明珠。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川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达州市鑫正商贸有限公司、达州市鼎晟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达州市鑫正商贸有限公司、达州市鼎晟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达州市鑫正商贸有限公司、达州市鼎晟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达州市鼎晟商贸有限公司有应收款6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达州市鼎晟商贸有限公司的应收款69万至本院在达州农商银行通川支行营业部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也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