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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34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因涉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4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5月19日晚6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沙井街道新桥新和大道中国邮政代办所旁摆地摊,以0.5元一部的价格帮人复制下载淫秽视频,晚上10时许,被深圳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缴获笔记本电脑一部,内存有660001-女人要的-7.3&P等淫秽视频1023部。公诉机关为此提供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对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晚6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沙井街道新桥新和大道中国邮政代办所旁摆地摊,以0.5元一部的价格帮人复制下载淫秽视频,晚上10时许,被深圳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缴获笔记本电脑一部,内存有660001-女人要的-7.3&P等淫秽视频1023部。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淫秽视频截图,证人周双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淫秽物品鉴定,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利益而复制淫秽物品给他人,其行为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态度,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笔记本电脑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庆 涵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人民陪审员 张 晋 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琰书 记 员 龙浩(兼)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