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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会玲与张满仓、赵苟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446号原告张会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满仓,男,汉族。被告赵苟信,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玲诉被告张满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会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张会玲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审 判 员  刘建东人民陪审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