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会玲与张满仓、赵苟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446号原告张会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满仓,男,汉族。被告赵苟信,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玲诉被告张满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会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张会玲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审 判 员 刘建东人民陪审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