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调确字第17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封彦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乃亭,于金红,封芙琳,封彦,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调确字第17057号申请人于乃亭(系封立新之母),女,1953年11月11日出生。申请人于金红(系封立新之妻),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申请人封芙琳(系封立新之子),男,1997年5月10日出生,河北省易县一中学生。申请人封彦(系封立新之父,兼于乃亭、于金红、封芙琳之代理人),男,1952年8月14日出生。申请人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宏生,院长。委托代理人周雅静,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医务科科长,住该单位宿舍。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封彦、于乃亭、于金红、封芙琳与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贺艳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封彦、于乃亭、于金红、封芙琳与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一次性赔偿封彦、于乃亭、于金红、封芙琳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二、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封立新与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封彦、于乃亭、于金红、封芙琳与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于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7613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贺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