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薛正权减刑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正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37号罪犯薛正权,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江苏省涟水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服刑。罪犯薛正权1993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2月12日刑满释放。1998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04年5月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甬刑初字第69号判决,认定罪犯薛正权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1月1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刑期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2029年1月15日止);2011年4月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2012年10月11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现刑期止日为2027年12月15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以罪犯薛正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薛正权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薛正权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正权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注重思想改造,有悔罪意识,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监纪,注重自己的行为养成,以《罪犯行为规范》三十八条来规范自己行为,在“三课学习”中,能够积极主动,刻苦认真,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技术知识,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各种讨论及活动,并取得了进步。在生产劳动方面,能够服从民警的管理与分配,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在改造中成绩突出。分别于2015年7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4月获得季度表扬五次;2015年7月获得季度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薛正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正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27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红辉审 判 员 李京玉代理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