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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志峰危险驾驶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2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5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B×××××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朗山路口,在车内睡着,后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从当日6时52分提取的陈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97.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吹气检测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过车信息,案件接受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现场情况说明,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粤中一鉴(2015)毒鉴字1799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黄某乙辨认被告人陈某的笔录,查获现场录像光盘,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等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5)1304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5年10月15日起执行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莘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