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保民与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徐加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民,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徐加武,徐建国,聂庆国,黄立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王保民,居民。被告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瑞兴北路。法定代表人徐加武,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加武,居民。被告徐建国,居民。被告聂庆国,居民。被告黄立超,居民。本院受理原告王保民诉被告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徐加武、徐建国、聂庆国、黄立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案工程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董可伟审 判 员  邹莉莉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