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3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与徐礼明、李信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徐礼明,李信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037-1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诉讼代表人黎新明,主任。被执行人徐礼明被执行人李信花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徐礼明、李信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执民字第303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礼明、李信花所有的位于建德市寿昌镇西湖北侧雅居锦绣西湖1幢1-501室的房地产,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礼明、李信花所有的位于建德市寿昌镇西湖北侧雅居锦绣西湖1幢1-501室的房屋(房产证号:建房权证寿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建国用(2007)第5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展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