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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向泽文,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26日出生。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向泽文、被告文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下半年相识于网络,由于被告年长原告8岁,原告感觉其较为成熟稳重,加上被告在相处中对原告比较好,原告就没做更深入的了解,双方于2009年11月16日在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漯河市某县民政局领证结婚。结婚以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根本无法沟通,经常为一点小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日益淡薄,被告没有固定工作,极少承担家庭责任,共同生活期间经常打麻将,致使双方多次争吵,被告脾气暴躁,对共同生活的原告母亲极度不满,曾不止一次扬言,如果离婚就杀害原告母亲。在2013年9月,双方因被告打麻将的事情争吵,原告搬出双方共同生活的住处,随后,原告与母亲返回住所商量离婚事宜,被告冲进厨房拿出菜刀要砍杀原告和其母亲,被被告父母拦下。被告在丧失理智的情况下不听劝阻出手殴打原告和其母亲,原告及时报警处理,才没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原告自2013年10月从双方共同住处搬出至今,已达两年时间,且对这场婚姻已彻底失去信心,只想尽快结束这场让双方都感到身心疲惫、痛苦不堪的婚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2:证人证言两份,证明原、被告家庭矛盾和分居的事实,原告自2013年10月从家里搬出至今。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但是被告从来没有骚扰过原告。被告辩称,因被告创业失败由原告承担了几年的房贷,但是不能因此说被告没有承担家庭责任。被告同意离婚,但是应该把财产如何分割说清楚,原告诉称的被告要杀害原告及其母亲,被告接受的教育不会允许被告这样做,但被告也不允许别人欺负或者侮辱被告的家人。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文某某于2009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家庭矛盾,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出现过争吵,2013年10月,原、被告开始分居。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要求分割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未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故相应诉讼请求可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文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李 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孝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