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骆小臭与于淑苓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小臭,于淑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481号申请执行人:骆小臭。被执行人:于淑苓。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00元及利息,诉讼费32元,执行费另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部分履行了执行义务,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248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乃 明执行员 曹 雨执行员 席 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