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文平、吴春福与吴春福、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平,吴春福,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177号原告:李文平。被告:吴春福。委托代理人:余玉宁。被告: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平与被告吴春福、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9元,减半收取959.5元,由原告李文平负担。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林道纪人民陪审员 李启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