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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文平、吴春福与吴春福、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平,吴春福,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177号原告:李文平。被告:吴春福。委托代理人:余玉宁。被告: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平与被告吴春福、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9元,减半收取959.5元,由原告李文平负担。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林道纪人民陪审员  李启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