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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翁坚焕与冯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坚焕,冯仕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00385号原告:翁坚焕。委托代理人:余榕超,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仕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坚焕与被告冯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坚焕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仕超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翁坚焕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仕超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坚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翁坚焕负担。审 判 长  柴建钟审 判 员  肖志姣人民陪审员  寿崇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