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钊与王美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钊,王美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380号原告:王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倪伟,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美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钊与被告王美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钊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迪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