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郎民二初字第00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郎溪县福安净水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无棣顺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二初字第00256-3号原告:郎溪县福安净水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法定代表人:孔又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兵,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棣顺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法定代表人:顾珍娣。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溪县福安净水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无棣顺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溪县福安净水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郎溪县福安净水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溪县福安净水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0元,减半收取2620元,由原告郎溪县福安净水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莹莹人民陪审员  岑冬梅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