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6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根生与张国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229号原告赵根生,男,1968年6月1日出生。被告张国强(绰号张大锁),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根生与被告张国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根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根生以暂时不需要继续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根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六十三元,由原告赵根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书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