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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9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德七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胡德七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9379号原告: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接到南郊路9号。法定代表人:丁琦,董事长,被告胡德七,男,汉族,年龄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德七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已收到标的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小平代理审判员  黎林醽人民陪审员  张勋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本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