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46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瑞华与赵凤云、孟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华,赵凤云,孟宪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4615-1号原告刘瑞华,女,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被告赵凤云,女,汉族,1965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孟宪文,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刘瑞华诉被告赵凤云、孟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瑞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赵凤云、孟宪文的工资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瑞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孟宪文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二、将被告赵凤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赤峰市长青街营业所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世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