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顿丽丽与蔡修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顿丽丽,蔡修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16号原告顿丽丽。被告蔡修毫。原告顿丽丽诉被告蔡修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顿丽丽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顿丽丽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顿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顿丽丽承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兴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