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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顿丽丽与蔡修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顿丽丽,蔡修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16号原告顿丽丽。被告蔡修毫。原告顿丽丽诉被告蔡修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顿丽丽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顿丽丽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顿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顿丽丽承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兴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