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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扬州朗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仪征市直管公房管理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扬州朗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勤丰路11号。法定代表人徐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爱宏,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仪征市直管公房管理所,住所地仪征市扬子西路199号滨江新村2幢301室。法定代表人余恩福,仪征市直管公房管理所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朗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直管公房管理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打算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扬州朗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