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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执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焦宏梅与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316号申请执行人:焦宏梅,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妍,总经理。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395号焦宏梅与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调处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焦宏梅工资352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将执行标的3523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马虹英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