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凤英与苏明翠、邓世柱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英,苏明翠,邓世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802号原告陈凤英。被告苏明翠。被告邓世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英诉被告苏明翠、邓世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凤英负担。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晓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