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玉兴与马玉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平,马玉兴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612号原告张桂平。被告马玉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兴与被告马玉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桂平负担。审判员 蒋 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利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