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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钟英申请执行曾昌明、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英,曾昌明,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钟英,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曾昌明,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石盘镇响水滩村1社。法定代表人曾昌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钟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昌明、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多个法院查封,现由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统一处置中,申请执行人现已申请参加分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3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都大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