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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肖爱平与宋柏林、宋泽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爱平,宋柏林,宋泽荣,刘冬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537-1号申请执行人肖爱平。被执行人宋柏林。被执行人宋泽荣。被执行人刘冬娥,系被告宋泽荣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冬娥、宋泽荣、宋柏林、衡东鸿健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冬娥、宋泽荣、宋柏林、衡东鸿健鞋业有限公司履行(2015)东民二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冬娥、宋泽荣、宋柏林、衡东鸿健鞋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刘冬娥在衡东县甘溪水轮泵水电站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冬娥在衡东县甘溪水轮泵水电站的工资收入,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二、不准被执行人变更工资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助理审判员  邓卫锋助理审判员  汤红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岳鹏校对责任人:汤红本打印责任人:丁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