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小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段光林与袁海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光林,袁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小字第107号原告:段光林,男,生于1971年11月2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袁海松,男,生于1977年1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光林诉被告袁海松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与被告庭外一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成秀人民陪审员 曹俊峰人民陪审员 谷 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