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6553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潘顺容,潘顺生等与重庆市万州区乳峰乳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必枋,潘顺容,潘顺生,潘仁英,潘虹,潘仁吉,潘顺言,重庆市万州区乳峰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553号附1号原告陈必枋,女,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潘顺容,女,住贵州省遵义市。原告潘顺生,女,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潘仁英,女,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潘虹,女,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潘仁吉,男,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潘顺言,女,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方委托代理人牟伦全,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委托代理人程世清,系原告方诉讼代表人潘顺言之夫。被告重庆市万���区乳峰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孙家书房上街11号,组织机构代码20790797-X。法定代表人刘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超,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必枋、潘顺容、潘顺生、潘仁英、潘虹、潘仁吉、潘顺言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乳峰乳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陈必枋、潘顺容、潘顺生、潘仁英、潘虹、潘仁吉、潘顺言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必枋、潘顺容、潘顺生、潘仁英、潘虹、潘仁吉、潘顺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必枋、潘顺容、潘顺生、潘仁英、潘虹��潘仁吉、潘顺言撤回起诉。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328元,经本院批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00元,退还原告陈必枋、潘顺容、潘顺生、潘仁英、潘虹、潘仁吉、潘顺言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28元。审 判 长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王家蓉代理审判员 吴起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聂登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