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桂中与李爱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中,李爱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28号原告李桂中,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李爱国,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中与被告李爱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桂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桂中负担。审 判 长 刘晋潞人民陪审员 韩书宏人民陪审员 巩晓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