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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桂中与李爱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中,李爱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28号原告李桂中,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李爱国,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中与被告李爱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桂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桂中负担。审 判 长  刘晋潞人民陪审员  韩书宏人民陪审员  巩晓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