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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赵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陈涛,男,44岁。被告赵虹,女,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秀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俸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