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赵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陈涛,男,44岁。被告赵虹,女,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秀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俸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