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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国健与吴克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健,吴克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483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健,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吴克元,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国健与被执行人吴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08)龙新民初字第25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14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来自